施工現場防火有哪些注意事項
施工現場各部門、專業防火措施
一、模板堆場防火須知
1、木料堆場嚴禁吸煙。
2、木料堆場嚴禁動用明火。
3、木料堆場、制作場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物品。
4、夜間作業不得使用碘鎢燈照明。
5、下班前必須將木屑、零星木塊等清除干凈。
6、下班時必須切斷電源。
7、必須配備消防滅火器材。
二、倉庫治安、防火安全管理措施
1、嚴格執行公安部《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》。庫房包括門窗設置必須牢固,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須按規定設置報警器和避雷針。
2、配備相應的值班巡邏力量。認真執行值班、巡邏制度。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單獨設置倉庫存放,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。
3、各種材料應分類分規格存放整齊。
4、倉庫管理人員離庫時,應隨時關窗、斷電、鎖門。
5、管理員應認真執行各類物資器具的收、發、領、退、核制度,做到賬、卡、物相符。
6、提貨單、憑證、印章有專人保管,已發貨的單據應當場蓋注銷章。
7、倉庫內嚴禁用碘鎢燈取暖,不準私燒火爐、電爐。嚴禁火種進入。
8、倉庫通道禁止堆放障礙物,保持消防道路暢通。
9、按標準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,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,發現大險隱患,必須及時采取措施,予以消除。
10、倉庫內嚴禁吸煙和帶有火種的人進入。倉庫附近動火須經審批。
11、下班前應作巡視檢查、關窗、斷電、鎖門,根據需要安排值班人員。
三、施工現場防火措施
1、各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,施工總平面圖、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。
2、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、易燃材料堆場、倉庫、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。
3、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,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,加強值班巡邏。
4、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筑物,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,施工結束應及時拆除。但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。
5、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,指定專人維護、管理、定期更新,保證完整好用。
6、在土建施工時,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,有條件的,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。
7、焊、割作業點與氧氣瓶、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M,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小于30M;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,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,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。
8、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距離不得少于2M;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于5M。
9、施工現場用電,應嚴格加強電源管理,防止發生電氣火災。
10、嚴禁在屋頂用明火熔化柏油。
四、禁火區域劃分及審批規定
1、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,必須執行審批制度。
2、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:
?。?)、禁火區域內;
?。?)、油罐、油箱、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、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;
?。?)、各種受壓設備;
?。?)、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、割作業;
?。?)、比較密封的室內、容器內、地下室等場所;
?。?)、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。
3、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,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,報公司保衛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后,方可動火。
4、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:
?。?)、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進行臨時焊、割等用火作業;
?。?)、小型油箱等容器;
?。?)、登高焊、割等用火作業。
5、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,車間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,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,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,方可動火。
6、在非固定的、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,均屬三級動火作業。
7、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,經工地、車間負責人及主管人員審查批準后,方可動火。
五、滅火器材配備措施
1、臨時搭設的建筑物區域內應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。一般臨時設施區,每100M2配備兩只10L滅火機;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 M2的,應備有專供消防用的太平桶、積水桶(池),黃砂池等器材設施;上述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。
2、臨時木工間、油漆間、木、機具間等,每25 M2應配置一只種類合適的滅火機;油庫、危險品倉庫應配備足夠數量、種類合適的滅火機。
六、焊、割作業"十不燒"規定
1、焊工必須持證上崗,無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,不準進行焊、割作業。
2、凡屬一、二、三級動火范圍的焊、割作業,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、割作業。
3、焊工不了解焊、割現場周圍情況,不得進行焊、割作業。
4、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,不得進行焊、割作業。
5、各種裝過可燃氣體、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,未經徹底清洗,或未排除危險之前,不準進行焊、割作業。
6、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、冷卻層、隔音、隔熱設備的部位,或火星能飛濺的地方,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,不準焊、割作業。
7、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、容器,不準焊、割作業。
8、焊、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,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,不準焊、割作業。
9、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,不準焊、割作業。
10、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,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,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,不準焊、割作業。